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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和刑事起訴條件

法律依據:

《版權條例》528章

「快速行動計劃」的法律依據是香港的《版權條例》528章。該條例列明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同意下經營生意及兜售、銷售、輸入或輸出香港或藏有侵權產品屬刑事侵權行為,一經定罪侵權人不但會留有案底,而且還有機會入獄最高8年及罰款。

《商品說明條例》362章
「快速行動計劃」的另一法律依據是香港的《商品說明條例》362章。該條例列明任何人如偽造任何商標;將任何商標或任何與某一商標極為相似而相當可能會使人受欺騙的標記以虛假方式應用於任何貨品;製造任何供人偽造商標或供人用以偽造商標的印模、印版、機器或其他儀器;處置或管有任何供人偽造商標的印模、 印版、機器或其他儀器;或安排上述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侵權人不但會留有案底,而且還有機會入獄最高5年及罰款。

當版權或商標擁有人發現有侵權人藏有、兜售或銷售侵權產品,他們可向執行機關,即香港海關舉報。如果香港海關對版權擁有人提供的版權資料及版權文件基本滿意,他們便會作出調查,立案之後便作出刑事檢控侵權人。

 刑事起訴條件:

要成功起訴侵權人,香港海關需要版權或商標擁有人的全力協助,包括在調查前版權或商標擁有人要提供所需的版權或商標文件,以及自家的產品樣本作對照,而且還需要版權或商標擁有人在香港海關調查後從侵權人搜集得到的侵權產品作出驗證及作為證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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