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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懲罰

侵犯版權或商標不單牽涉民事責任,而且還有刑事責任。若侵權人在法庭被判罪成,他們會面對以下三種懲罰:留有刑事案底、入獄(或緩刑)及罰款。無論侵權人對香港政府的指控認罪或經抗辯後被裁判有罪,他們均會留下刑事案底。這不論侵權人是一間有限公司或是個人(即董事),留下案底是一不爭的事實。

若被告人所牽涉的活躍程度很少,法庭傾向以緩刑來懲罰侵權人。所謂緩刑的意思是被告人本來應該入獄,但法庭給予侵權人一機會:只需要侵權人在若干時間(如兩年)內並不會重犯同一罪行,侵權人便可脫離入獄之命運。若侵權人只是一貿易公司而且只接獲三數件貨品樣本在香港兜售,正由於牽涉的侵權產品數量少,法庭傾向給予侵權人一機會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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