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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申請異議

香港商標申請異議

 

異議應自《香港商標官方公告》上的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申請於31日公佈,則異議截止日期為531日)。期限僅可延長一次,期限為2個月,具體時間取決於當局的決定。

 

可以提出異議的理由

 

商標異議/反對可以基於「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下面提供了相關的理由示例。

 

絕對理由

商標不能夠將該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並且不能以圖形方式表示

商標沒有任何鮮明特徵

商標僅由某些在商業中用來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目的、價值、地理原產地、商品生產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商品的其他特徵或服務的標誌組成

商標由下列內容組成或在以下範圍內,不得註冊:

a)國旗或其設計

b)國徽或其圖案

c)區旗或其設計

d)區徽或其設計

其他

 

相對理由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得註冊商標:

a)該商標與先前的商標相同;以及

b)提出註冊申請的商品或服務與先前商標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不得註冊商標:

a)該商標與先前的商標相同或相似;

b)提出註冊申請的商品或服務與先前商標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和

c)與這些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標使用可能會引起公眾的混淆。

 

其他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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