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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基礎 – 於香港使用的證據

在香港,如果商標已經在使用中或者意圖在香港商業中使用,則可以對其進行註冊。但是,如果連續三年以上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則可能會不使用而被撤銷。

 

換句話商標申請日期之前香港實際使用並不是香港商標註冊申請的先決條件。

 

其他情況下的實際使用要求

如果商標因對理由(被認為是描述性或通用性)而被駁回註冊申請,但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在註冊申請日之前,該商標實際使用具有顯著特徵,該商標註冊申請則可被接受。獲得的獨特性必須在商標申請日期之前已經存在。

 

通常商標使用五年就但現實上沒有固定使用期的要求。雖少於兩年的使用期不太可能被認為是足短時間非常大量和廣泛使用商標亦有可能也算。此外,商標實際使用應是連續的。

 

商標的使用還必須嚴格與商標申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有關。如果商標僅用某些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申請人必須修申請以刪除那些在實際使用證據中並未顯示出商標具有獨特特徵的商品或服務。

 

在評估商標是否獲得獨特特徵時,以下是可以考慮的因素:

Ÿ  商標持有的市場份額;

Ÿ  商標的使用度,地域分佈和有否長期使用;

Ÿ  商標所有者為商標推廣所投入的金額;

Ÿ  能識別商品或服務源自商標所有者的消費者的比例;和

Ÿ  來自商會或其他行業和專業團體的陳述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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