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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觀設計制度簡介

 

*日本外觀設計制度簡介*

 隨著中國企業實力增強,逐步進入日本市場,要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也在急劇增加。本文對日本外觀設計法做個簡單介紹,日本外觀設計法旨在保護工業上可利用的產品的形狀、模樣或者色彩等在視覺上產生美感的外觀設計。所規定的外觀設計權的保護期限為自授權之日起20年。這比目前的中國外觀設計權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的期限要長。

一、外觀設計的授權條件

為了獲得日本外觀設計權的授權,需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申請,並需經過是否滿足以下條件的實質審查。這與中國外觀設計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定不同。

值得註意的是,日本外觀設計的實質審查與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在手續上存在不同,由於日本對所提交的全部的外觀設計申請,均會進行實質審查,故不需另提出實質審查的申請。除此以外,申請人也可提出早期審查的申請,以加快授權的速度。

二、具體的實質條件如下:

1.工業上的可利用性

即,是工業上可利用的外觀設計。也就是說,為了具有工業上的可利用性,需要滿足可量產的條件。比如,不可量產的美術品等設計,則不屬於外觀設計而歸為著作權的保護範疇。

2.新穎性

可授權的外觀設計在其申請前不為公眾所知。已為公知的外觀設計或者已出版物上出版的外觀設計或者與此類似的情形的外觀設計,將得不到授權。

3.創造性

即,並不是容易創作得到的。已知的形狀、模樣、色彩或者它們的結合組合、結構比例的變更或者僅僅是連續的單位數量的增減,不具備創造性。

4.不是與在先申請外觀設計的一部分相同或者類似的外觀設計

將在先申請外觀設計的一部分直接作為在後申請的外觀設計,由於在後申請的外觀設計並不是新的外觀設計,得不到授權。

5.並非是不可授權的對象。對於滿足以下事由的不可授權的對象,不能授予外觀設計權。

1)違反公序良俗

2)易於造成誤認

3)屬於用於確保功能的形狀

6.是否是最先的申請

有二人以上申請相同或者類似的外觀設計時,授予先申請的申請人。

7.一件申請僅限於一件外觀設計

例外,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可作為一件申請。

三、外觀設計申請的流程

為獲取日本外觀設計權:

1)需首先要向特許廳提交申請書並附加附圖。取代附圖也可以提交照片、樣品等。

2)申請書提出後,對申請書等是否滿足規定格式進行形式審查。

3)滿足形式審查後進行是否滿足授權條件的實質審查。

四、日本外觀設計的特有制度

1.關聯外觀設計制度

外觀設計權並不僅限於所授權的該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間內所申請的與該授權外觀設計類似的外觀設計也將得到保護。對於該類似的範圍,需要預先確認的情況下,可申請類似外觀設計的授權。

2.外觀設計保密制度

外觀設計被授權後,原則上將在外觀設計公報上予以公開。但也有例外,如申請請求保密,則可在一定期間(三年內)內不予公開。

3.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制度

一般,外觀設計是以產品的整體作為其保護的對象,但1998年日本對外觀設計法進行了修改,對於局部具有特征的外觀設計的形狀,可對該部分授予局部外觀設計權。這樣,對於整體上即便不同但使用了該特征部分的局部外觀設計的第三者,也可主張權利提起訴訟。

4.顯示畫面設計的保護

通過2006年度的法修改,對於畫面設計(比如,DVD再生錄像機錄像預約操作用畫面設計、手機通話選擇用畫面設計、打印機打印選擇用畫面設計),在一定條件下,可作為包含於產品的形狀之中而得到保護。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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