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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審查中的AFCP之簡介

 

*美國專利審查中的AFCP之簡介*

USPTO 已於2013517日公告推出終局核駁(final rejection)寄發後適用的試辦計畫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簡稱AFCP 2.0。依其設計,即使申請案已作成終局核駁結束實審,審查委員仍可利用有限的額外時數,考慮申請人所提回覆並作必要檢索。若申請人於終局核駁後依37 CFR 1.116提出回覆,且預期官方不需做過多的額外檢索考慮即會確認核准,或可考慮主動請求參加這項試辦計畫。為便於讀者快速了解,本文對AFCP簡介如下:

適用案件:

1.專利申請案經終駁後,其實已經有核准範圍,或可核准範圍,將修正朝核准範圍進行

2.專利申請案經終駁後,尚未有可核准範圍,但可以透過修正取得可核准範圍,不過需要審查委員在一有限時間內審理或加上面詢

流程:

1.修正,至少修正一個獨立範圍,不得比先前範圍更廣,盡量朝可核准方向修訂

終駁之後的修正規定以及修正時機應根據37 CFR §1.116

(1)   可刪除請求項

(2)   照著OA意見修正請求項

(3)   依照請願可以接受的範圍修正

(4)   如果產生之前未出現的範圍,應提出足夠的理由

2.填表,提出AFCP

3.表格中表示願意面詢(Interview

4.僅能使用電子送件

5.審查委員會判斷申請案是否符合AFCP2.0的規定,包括判斷是否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以及是否需要更多檢索(limited amount of further consideration or searhAFCP僅允許有限度的檢索與審理,植物與發明專利在3小時內、設計專利在1小時內,因此修正範圍顯然不能差異過大)

6.檢索與審理時間的幾種狀況:

(1)   如果可獲准專利

加上面詢:審查委員可能會花至多2個小時審理(設計案為1個小時)與1個小時面詢(設計案並未限定多久面詢時間,顯然不會多)

沒有面詢:審查委員可能花3個小時審理(設計案花至多1個小時)

(2)   如果無法准予專利

情況一:審查委員要求面詢,其中會花至多2個小時審理,以及1個小時面詢(設計案將花至多1個小時審理與不限時間的面詢)

情況二:審查委員拒絕面詢,或是通知面詢卻未進行,審理時間至多花3個小時(設計案為1個小時)

7.若審查委員拒絕AFCP請求,理由可能是會超過法定給予的時間,程序將回到一般審查程序,申請人可以繼續提出RCEAppeal

8.AFCP結果仍無法准予專利,經過AFCP的面詢/或沒有面詢之後,程序將回到一般審查程序中,USPTO還是會照往常發出AAadvisory action),之後如果還有時間,申請人仍可提出RCE或是Appeal。但此時極有可能產生延期費用。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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