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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上訴案件中不遵守高等法院規則可能導致致命的後果

在商標上訴案件中不遵守高等法院規則可能導致致命的後果

在最近由高等法院於2018年初判決的商標案中,其商標宣告無效,有見及此,不遵守高等法院 規則可能會導致致命的後果。

該案件的簡要背景是上訴人GEOK ENG COMPANY LIMITED2016817日通過動議,向
法院提起對2016720日商標註冊處的裁決提出上訴。

被告HOE HIN PAK FAH YEOW MANUFACTORYLIMITED以未按照高等法院規則(“RHC”)
或其他方式陳述任何上訴理由為由發出動議通知書,故其動議通知構成濫用程序。

上訴人不但沒有提出修改動議通知書的申請(沒有包含其上訴理由) 及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
提交了一份日期為20161123日及標題為“上訴理由”的文件,其中載有五個上訴理由。

審判法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論點,即該文件不能構成動議通知書的一部分,並且上訴人不能顯示任
何法律依據。法官繼續考慮,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透過申請修改一份單獨文件作為其動議通知書,
以避免高等法院規則,當中所衍生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況。最後,法官通過命令決定上訴人的 動議通知書不獲採納。

於2017620日,上訴人不再就動議通知書不獲採納提出上訴,而是再次發出傳票,申請法
院許可,以延長時間,以便就720日商標註冊處於2016年的決定提出上訴,即上述決定日期
後約11個月。

被告反對該申請,理由是存在實質性和不可原諒的延遲,並且其上訴缺乏勝訴的可能性。  上訴人曾試圖解釋其延遲是由他們以前的法律顧問造成。

初審法官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之後,認為延遲是實質性的及不可原諒的,並且上訴人未能在案情
上顯示出勝訴的可能性,從而駁回了傳票。

遵守高等法院規則的提示 上述案例證明了法院對嚴格遵守高等法院規則的態度。因此,建議特別注意對規則的遵守情況,
並盡可能確保在可能和適用的情況下遵守高等法院規則,以避免程序中不必要的複雜化或對法律
行為造成致命的後果。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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