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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分類制度

 商標分類制度

註冊商標前,你必須先定義商標使用的商品及/或服務。你的申請必須包括所有你想用作註冊商標的商品及服務的列表。你必須列出商標所屬類別的商品及服務。你也應該表明商標所屬類別的編號。第十一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尼斯分類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於香港生效。
商標分類是商標審查員和申請人商標律師按照使用商標的商品及服務種類的描述及範疇組織文件(例如商標及服務商標申請)的方法。相同商標或服務商標可能被分類成不同類別,一些國家允許同一申請註冊多個類別。不論是首次申請或續期申請,每個類別通常都收費。
香港商標申請允許公約優先權。如果有人提出國際優先權申請,首次申請的類別可能在後續申請中被刪除,但是被刪除的類別不能於遞交限期後被加回。
尼斯分類制度是一個大部分國家都使用的標準分類制度。尼斯分類制度按照尼斯協定(1957)的分類設立四十五個類別。類別一至三十四為商品,類別三十五至四十五為服務。例如:
[商標]         [商品/服務的描述] [ 類別]
IBM              - 電腦硬件              - 09
ALIBABA      -電子零售服務        -35
為得到商標註冊,建議為所有可能與潛在混淆的現存商標有關的商品及服務類別進行專利侵權檢索。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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