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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澳門商標申請

 反對澳門商標申請

反對意見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公報公佈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如果申請於513日公佈,反對的截止日期會是713日)。截止日期不可延長。

提出反對意見的理由

申請可能會因「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而遭到反對。相關理由如下: -

絕對的理由

申請可能會因以下絕對理由而遭到反對: -

a)          僅由產品本身的性質,獲得技術結果所必需的產品形狀或使產品具有其自身實質價值的形狀組成的形狀的標誌;

b)         可在商業上用於指定產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標誌或標誌,或其他特徵;

c)          在當前語言或真誠的既定商業慣例中已成為習慣的標誌或指示;

d)         顏色,除非它們以特定和獨特的方式組合在一起或與圖形,措辭或其他元素組合在一起。

e)          未經相應授權,屬於國家,市政當局或其他葡萄牙或外國公共機構的旗幟,徽章,盾牌和其他徽章;

f)          用於商標,財政或擔保的徽章,印章或印章,用於與其適用的產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的產品或服務的商標,除非獲得授權;

g)         申請人無權使用的紋章徽章或徽章,獎章,裝飾品,姓氏,頭銜和榮譽,或者在他有權利的情況下,如果不尊重或不信任類似標誌;

h)         除非獲得特別授權,否則葡萄牙政府授予其使用專有權的紅十字會或其他機構的標誌或名稱;

i)           可能會混淆在官方會議和展覽會上授予的官方裝飾品或獎章和獎項的獎牌或設計;

j)           不屬於註冊申請人或其未被授權使用的商業名稱,公司名稱或企業名稱或標誌,或僅僅是其特徵部分,如果它可能誤導或混淆消費者;

k)         未經有關人員同意,或如果已故,其繼承人或親屬至第四層關係,使用姓名或圖片,或者在獲得同意後,如果造成這些人的不尊重或詆毀;

l)           侵犯版權或工業產權的標誌;

m)       具有像徵意義的符號,即宗教符號,除非獲得授權;

n)         違反道德或違反葡萄牙或共同體法律或公共秩序的表達或數字;

o)         可能誤導公眾的標誌,即商標指定的產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目的或地理來源;

相對理由

申請可能會因以下相關理由而遭到反對: -

a)            複製或模仿以前由他人註冊的商標的整體或部分,用於相同的產品或服務或類似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可能誤導或混淆消費者。

b)            如果商標構成整體或基本上複製,模仿或翻譯葡萄牙眾所周知的另一商標屬於國際電聯任何成員國的國民,如果用於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與此類商標容易混淆,則應拒絕註冊。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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