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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案件的證據缺陷
香港商標案件的證據缺陷
在香港商標註冊處進行的所有訴訟中,“證據”是案務主任在任何陳述或反陳述或商標的實際特徵中,考慮其需要裁決的任何事實的方法 。
不時地,相關訴訟中的各方可能在以書面形式將附件或其他方式提交的證據材料出錯。
註冊處通常會通知各相關方糾正文件中的錯誤,然後再進一步處理。但是,註冊處只會提供有關的一方會否通過的意見。
另一個更頻繁遇到的證據缺陷涉及證據的手續。商標規則第79條規定:
· 凡根據本條例或本規則處長可於在他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接納證據,該證據須採用法定聲明或誓章提交。
如果在香港作出法定聲明,該表格受《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約束。
換句話說,有關證據在香港商標註冊處有可受理的具體規定要求。
除上述嚴格規定外,《商標條例》第78條規定:
·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處長於根據本條例在他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受證據規則所約束,處長並可用他合理地相信是適當的方法了解在他席前進行的任何事宜。
司法裁決也指出接受證據的傾向,儘管形式要求有缺陷。
但是,由於在聽證會上是否考慮到一項證據,而且在什麼樣的分量下不可避免地是由有關聆訊主任決定的,所以建議訴訟方在發現任何證據缺陷的時候,應儘早予以恢復。
江炳滔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