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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專利制度介紹

 

伊朗專利制度介紹

1.伊朗的專利法規定,任何具創新的專利技術或可以在工業或農業領域中使用的,前述不同領域內的發明人依規定享有專利的獨占權。在伊朗,專利取得采取登記註冊原則,申請人必須向伊朗契約與產權登記署辦理註冊登記,並且滿足以下的條件:

1.1.須符合《1958 年伊朗商標和專利註冊條例》第 27條要求的在現有技術上具新穎性並可以在工業或農業領域內使用其結果的發明方法。伊朗專利法認為的新穎性是指該公開發明在伊朗或境外並未被實際公開使用的情況下,視首個在伊朗境內完成登記的人為發明人;

1.2.專利必須具有實用性,在《2008 年伊朗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法》第 27 條中,對於專利實用性的解釋僅僅包括可以在工業或農業上被實際使用,但實際上該範圍可以擴大到商業、工藝品、漁牧業和服務業等產業範圍,也就是說只要可以在任何產業中被實際制造或使用的,都可以具備專利的實用性條件。

2.目前在實踐中,伊朗契約與產權登記署不接受以下範圍的專利申請,包括財務工程有關技術方案、發明技術與現有發明抵觸或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此處指的是伊朗伊斯蘭法中有關的範圍定義)、對人體健康有不良影響的技術。制藥配方和其化合物等不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但相關藥品的制作過程則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伊朗在 2007 年加入 PCT 後,在其他國家已經取得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按 PCT 程序申請伊朗專利註冊登記。申請人可以選擇 51015 20 年的伊朗專利有效期。

3.一般來說,伊朗專利的申請期間為六個月,並且同一發明只能在同一申請程序中提出,申請人申請伊朗專利應提交對該發明的詳細完整說明,並在申請文件中註明申請日期、申請人姓名、職業、地址、國籍和權利要求等信息,除其他特別要求的信息外,按有關規定,前述信息與文件僅能以波斯文填寫,另外,申請人應以附件的方式向伊朗契約與產權登記署提交以下信息:

3.1.詳細描述發明和過程創新性的專利請求說明一式三份;

3.2.相關專利技術說明說明或描述的圖紙一式三份;

3.3.申請人在繳納相關費用後,有關註冊登記部門所出具的收據正本,以證明已繳納有關官費;

3.4.專利申請代理的律師委托書(申請人為企業的,應由企業負責人簽署該委托書),中國企業辦理伊朗專利,前述委托書必須經過伊朗駐華使館的認證;

3.5.中國企業申請的伊朗專利已經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地區取得專利註冊的,在適用巴黎公約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有關的專利註冊證明的副本。

除前述第3.5項,其他專利註冊證明文件可以英語譯本提供外,其他相關文件應按規定翻譯成波斯語。

4.伊朗與多數國家的專利註冊登記程序不同,專利註冊登記部門並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就目前專利發展環境而言,伊朗並無法提供專利實質性審查需要的龐大人力和技術資源。另外,由於伊朗培訓的專利審查員並不具備專利實質審查所需的各種專利技術文獻的搜索能力,因此,伊朗契約與產權登記署在進行專利審查時以形式審查為主,對於專利的保護則由伊朗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行政執法方式來確保專利權不受到侵犯。

5.在專利申請程序中,如果申請材料欠缺或違反申請程序規定,伊朗契約與產權登記署可以不接受申請,但申請人認為不接受申請沒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知識產權局的不受理決定。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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