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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請國際公佈之介紹

 

*PCT申請國際公佈之介紹*

專利合作條約(PCT)體系中的國際公布程序對於申請人來說並不是無關緊要的程序,它不僅牽涉對專利權的臨時保護,而且牽涉申請人如何從整體上更加有效地運用專利戰略,以便不失時機地使自己的發明得到最為合適的保護。下面間要地介紹PCT申請的國際公佈。

國際公布的形式和內容

PCT國際申請自優先權日18個月屆滿後即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在因特網上公布,公布的語言目前有阿拉伯、中、英、法、德、日、韓、葡萄牙、俄和西班牙語,公布的內容包括PCT申請含有著錄事項及摘要的扉頁、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如果有)和國際檢索報告。適用時,國際公布的內容還包括根據條約19條修改的權利要求、根據細則4.17條所作的聲明、涉及微生物保存的相關資料、關於恢復優先權的情況、經許可要求更正明顯錯誤的聲明以及被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要求的情況。經申請人要求,國際公布還可包括有關期限屆滿後更改或增加優先權要求的情況以及被拒絕的更正明顯錯誤的要求。PCT申請若以上面所列的除英語之外的任何語言公布,摘要與國際檢索報告的英譯文也始終包含在被公布的國際申請中。

已公布的PCT申請經要求由國際局負責傳送,尤其是在指定局要求時傳送給指定局,並通過PCT/IB/308表格通知申請人。PCT申請目前僅以電子形式公布,紙件的PCT公報已自200641日起停止出版。已公布的PCT申請的紙件只有在申請人明確要求時才寄送。

國際公布的效力與意義

PCT申請的國際公布使申請人在適用的指定國對發明獲得臨時保護的權利,即在獲準專利後,申請人可就專利請自公布到授權這段時間要求任何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對於這種臨時保護的給予,有的國家可能規定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以提交譯文為準(部分國家只需提交權利要求的譯文),以指定局收到根據PCT公布的國際申請的副本為準,在提前公布時以18個月期限屆滿為準。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4條規定,“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際公布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有關臨時保護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PCT申請一經公布,即自公布之日起成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並被包括在細則34條所規定的“PCT最低限度文獻”之中。由於PCT締約國的覆蓋面很大,PCT申請量也很大,而且其中包括許多優秀的發明,因此已公布的PCT申請是人們進行檢索以了解技術發展和專利申請趨勢的重要依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近年來隨著PCT體系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PCT體系的影響日趨擴大,PCT申請的國際公布也越來越為申請人起到了宣傳廣告的作用。人們在開發產品前常會做專利檢索,在調查市場前也常會做專利檢索,而在做這種檢索時都會難以避免地查閱許多已公布的PCT申請。WIPO每周公布PCT申請的電子本,其中包含可根據申請人名稱、國際專利分類(IPC)、公告號、申請號進行查閱的索引。一個公司的PCT申請量,目前常被人們用來與該公司的產品技術甚或產品質量掛鉤。

最後,對於希望轉讓或許可(包括交叉許可)專利的企業或個人來說,PCT申請的國際公布起到了告示的作用,而且自201211日起申請人還可將許可願望公布在WIPOPATENTSCOPE網站上,並可通過表格(PCT/IB/382)或函件說明願意在什麽締約國進行許可,使用費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有最低使用費標準。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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