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最新消息

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定赔偿

 

*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定赔偿*

1 .法定赔偿数额的认定应注重惩罚恶意侵权行为。

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而非惩罚性原则,但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当通过加大赔偿力度提高潜在侵权人的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的泛滥。据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在法定赔偿金的适用上应注重查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属故意还是过失,是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和以侵权为业,还是在经营中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从而对前者酌定较高数额而对后者酌定较低数额。

2 .妥善处理关联性侵权案件。

在全国、全省范围的大规模的重复侵权行为中,不同侵权人之间的行为和这些行为分别对权利人造成的侵权损失不会互相取代和重合,为确保司法尺度和执法结果的统一,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就同一个权利、同一被控侵权产品(或作品)起诉不同的侵权人,在后判决的案件被告以权利人已经在其他侵权人处获得赔偿作为自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应根据侵权事实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权利人就同一个权利在不同地区起诉相同的侵权人时,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已经有先判决的案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以此抗辩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后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查明在先判决的案件在确定法定赔偿金时是否已经涵盖了在其他地区发生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如果在先判决的案件在确定法定赔偿金时已经涵盖了在后判决的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地区时,则在后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判决赔偿。反之,则在后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确定法定赔偿金。

3 .妥善处理一个侵权产品(作品)同时侵犯几个知识产权情况。

一个产品同时侵权数个知识产权时,有可能就不同的权利给权利人造成不同的损失,或者说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有可能分别来自不同的权利,因此在权利人同时就数个权利起诉时,要综合考虑权利人数个权利被侵犯所分别遭致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犯数个权利所获得的利益。据此: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一个产品侵犯数个知识产权而权利人就多个权利同时诉请赔偿时,应当审查该产品分别侵犯各个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合理确定较高的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据此: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 当一个产品侵犯数个知识产权而权利人仅就一个权利诉请赔偿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侵权人分别侵犯各个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 分别侵犯各个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因侵犯其他权利所造成损失或者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4 .合理确定维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另行计赔。可见,知识产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其现有财产的减少即直接损失,在判赔维权费用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查明实际支出额,据实判赔,而不宜将其作为法定赔偿的一个酌定因素,合并到法定赔偿中去一并酌判。据此: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维权成本属于实际损失,应另行计赔。即使权利人没有提交具体证据,但维权人员差旅费、食宿费属于必然要发生的费用,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所支出的费用属于为维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的上述各项费用是否属于合理的维权费用,应予审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据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 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的数额符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江炳滔律師

Copyright © 2024 Hong Kong Brands Protection Alliance Limited
版權所屬 © 香港工商品牌保護陣綫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