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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誓章的須知

(Chinese Version only)

版權條例》528章第121條

「香港海關」在展覽會上向侵權人作出調查及收集侵權產品前,版權擁有人必須準備好一份版權誓章。
 
根據《版權條例》528章第121條,若果企業製造一份版權誓章並把以下指定版權資料及版權檔清楚無誤地列出,企業便成為法定版權的擁有人:-
 
「版權作品」作者的姓名、居籍、住處或所具有的居留權
「版權作品」的製作或首次發表的日期及地點 
「版權作品」擁有人的姓名及名稱 
「版權作品」的副本(即設計圖和工程圖) 
「版權作品」有版權存在 
 
 版權誓章的重要
 
若果侵權人(或被告人)並沒有在審訊前7天作出書面反對,企業便可依賴版權誓章成為「版權作品」的擁有人;往後被告人便不能在審訊(裁判司署或地方法院)中提出反對版權的存在。
 
在實際情況下,《版權條例》528章第121條為企業及「香港政府」在法律上帶來很多舉證上的方便;相反若果沒有該法定版權誓章證據,企業及「香港政府」便需傳召創作「版權作品」的作者上庭作証。在以下情況,很多時估計不到的問題會在審訊時出現,例如:-       

有些作者擔心上庭帶來的種種問題,所以拒絕上庭或臨時退縮 
即使作者願意上庭,多數的作者也沒有上庭的經驗。當被告人的律師攻擊作者的口供時,可能導致種種預期不到的反效果 
「版權作品」的作者已離開僱主及失去了聯絡 
被告人的律師更會在技術問題上挑戰作者,例如: 作者是否真的以獨立「判決」、「技術」及「勞力」來創作「版權作品」等等。 

效果
 
因此,「香港海關」需要企業準備好一份版權誓章是有其實際及重要的意義的。
 
無可否認《版權條例》528章第121條會為企業及「香港政府」在提出起訴被告人時帶來很多方便,但同樣也可能會為被告人帶來不公平的地方。在權衡兩者下,在過去半世紀(在1997年之前,香港依賴英國的1956年版權條例(Copyright Act 1956)),法定版權誓章已成為我們版權法(無論是民事或刑事)的一項有效的法律條例。
 
在製作「版權誓章」時,企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把第121條條例所指定的每一要求清楚列出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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