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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註冊處的決定提出上訴

 

對商標註冊處的決定提出上訴

 

可上訴的決定

任何商標註冊處處長根據《商標條例》所作出的決定或命令,均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決定」的具體定義包括商標註冊處處長在行使《商標條例》,或根據條例授予他的酌情權時,所作出的任何行為。這意味著對商標註冊處處長的決定或命令所作出的任何質疑,無論是基於法定條款還是酌情權,都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向高等法院提出的上訴受《高等法院規則》的管轄。

 

上訴期限

在決定或命令發出後的28天內,應提交上訴通知及上訴理由。

 

如上訴是針對商標註冊處處長的決定所作出,則該決定被視為已在決定通知之日作出。

 

提交上訴的期限可由商標註冊處處長根據《高等法院規則》予以延長。這並不影響法院延長期限的權力。向商標註冊處處長申請延長上訴期限的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複制給另一方。

 

法院權力

上訴程序中,法院的權力比一般司法審查的權力要大。法院不僅監督商標註冊處處長的決定,而且還具有《商標條例》賦予處長的所有權力,以作出任何命令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即使商標註冊處處長可能已行使過該權力。上訴以重審的形式進行,進一步的證據可以被接納。法律規定了證據的接納程序以及商標註冊處處長可以作出的命令。

 

成本

法院通常向其中一方發出其認為合理的訟費命令。

 

如果上訴失敗

如果上訴失敗,商標註冊處處長的決定得到維持,則除非上訴人進一步提出上訴,否則原始決定會被採取。如果在上訴期內未提出進一步的上訴,則先前的決定仍然有效。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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