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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实务中,首先需要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由于有关法条规定的比较笼统,具体该如何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简要说明如何对图片或照片进行解释,并对保护范围产生何种影响,往往存在争议。

首先,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具体类型做出规定。但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换言之,《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虽然明确区分了"参考图""变化状态图",并且规定"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但是《专利审查指南》前述规定中的"""通常用于"亦表明,在特定情形下,"参考图"亦可能用于表示除"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之外的其他内容。

其次,《专利审查指南》的前述规定针对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即使参考图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中,也没有就"参考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的前述规定,虽然一般应使用参考图"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使用"变化状态图"表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变化状态。但是,在侵权诉讼中也不宜仅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照片的名称为"参考图"为由,一概不考虑"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影响。

此外,关于简要说明。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上述规定,简要说明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提交的文件,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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