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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階段

聆訊階段:

 

反對/撤銷等聆訊

在各方有由商標註冊處審理的法律程序的情況下(例如商標異議/撤銷訴訟),一旦證據階段完成,該事項被視為“準備好”進行審理,並將進入“等候審訊”名單。在正常情況下,聆訊會按照等候順序進行和聽取。

如果不再需要聆訊,則可以向註冊處提出建議,以免浪費聆訊時間。

商標註冊處將主動確定聆訊的日期和時間,並向雙方發送通知。

 

出庭意向通知書

任何打算在聆訊前出庭的一方應在允許的時間內提交法定表格,並附上指定的費用。

如果註冊處沒有在允許的時間內收到法定表格和指定的費用,該方則被視為不出庭。

聆訊並不是強制性的。特別是當另一方的處境很弱的時候,我們認為對方不會有興趣參與聆訊,同時考慮到對方以前可能冷漠的對待態度。

但是,如果對方突然出席聆訊,我們相信我們也必須出席聆訊,反駁對方和審查員在聆訊上提出的指控/陳詞。

因此,作為一種很好的戰略策略,應謹記申請出庭意向通知書以保留參與聆訊的權利,無論對方是否將提交出庭意向通知書。

這樣,如果對方最終沒有提交法定出庭意向通知書,那麼我們可以決定是否出席聆訊,或者只是提交書面陳詞。

 

準備聆訊

提案大綱和案件必須在聆訊前提交給註冊處和對方。

 

註冊處的決定

註冊處應在聆訊現場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休會,並在其後36個月內作出決定。

 

上訴反對註冊處的決定

反對註冊處決定的上訴應在決定之日起28日內向高等法院提出。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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