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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電商平臺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中)

 

涉電商平臺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中)

四、關於電商平臺的過錯認定

18.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其主觀要件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

19.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侵權行為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即使權利人沒有發送通知,電商平臺經營者也應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侵權行為,但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及時採取了必要措施的,僅對採取必要措施之前權利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侵權行為,且在收到智慧財產權人通知前後均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權利人遭受的全部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平臺經營者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平臺內侵權行為,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亦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存在過錯的,應就該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20.人民法院應結合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類型和個案其他具體情況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存在過錯,不能僅因電商平臺經營者需要按照相關管理規定進行交易資訊合法性的事前監控,或者只是知曉其平臺記憶體在智慧財產權侵權的可能性等,就認定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特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21. “知道”是指電商平臺經營者實際知曉侵權行為存在的主觀狀態。

電商平臺經營者收到權利人合格通知的,應認定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權利人未發送通知或通知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不應僅據此就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主觀上不知道,收到行政部門通知、消費者投訴等事實也可以證明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22.“應當知道”是指電商平臺經營者對於侵權行為的存在,應注意或能注意卻未注意的主觀狀態。

在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應當知道時,人民法院應著重考量其在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合理注意義務,如果電商平臺經營者未履行或怠於履行在其預見能力和預見範圍內的合理注意義務的,應當認定其構成應當知道。

23.電商平臺經營者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合理注意義務不包括一般性的事前監控義務,但符合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電商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1)未履行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核驗登記經營者入駐資訊等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存在關聯的法定義務;

2)品牌“旗艦店”“專賣店”等類型的經營者入駐時,未要求其提交商標註冊證或相關授權;

3)未採取侵權行為發生時已普遍存在的監控侵權的有效技術手段,例如未對標注“假貨”“高仿”等字樣的連結進行過濾、未在已經投訴成立的侵權連結再次上架時進行攔截等。

24.電商平臺經營者通過設置熱銷榜單、推薦明星產品等方式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人為推薦的,應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

電商平臺經營者主要通過合理的自動化技術手段實施即時銷量排名、個性化推送等行為的,一般不導致其注意義務的提高,但電商平臺經營者應對其採用自動化技術手段的事實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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