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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实务

 

*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实务*

一般而言,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中仅应包含一个设计,然而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规定了2种可以将多个设计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的情况,即成套外观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

《审查指南》分别对于成套外观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进行了定义。其中成套产品的定义是: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成套产品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同一类别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设计构思相同,是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是统一的。

形状的统一,是指各个构成产品都以同一种特定的造型为特征,或者各构成产品之间以特定的造型构成组合关系,即认为符合形状统一。

图案的统一,是指各产品上图案设计的题材、构图、表现形式等方面应当统一。若其中有一方面不同,则认为图案不统一。对于色彩的统一,不能单独考虑,应当与各产品的形状、图案综合考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撰写设计要点的要求上除了应当满足的基本的规范外,还应当满足其特定的要求。

首先,应该写明各产品共同的设计要点。

成套产品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各产品间要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即各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进一步讲,就是形状、图案与色彩三要素有机结合的统一。相似外观设计的各产品之间,更应当满足高度的“一致”性。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无论是成套产品中的各产品之间,还是相似外观设计中的各产品之间,都必然存在着“同一”性。也就是说,需要共同的设计要点,作为彼此之间的联系构成要件。如果各产品的设计要点各不相同,没有必然的交叉与关联,那么从定义上就不能满足其成立的条件。

其次,虽然成套产品和相似外观设计产品中,各个产品间必然有着共同的设计要点,但并不意味着各个产品本身不能有自己所特有的设计要点。

因此,作为成套产品或者相似外观设计产品而言,设计要点的撰写可以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各产品共同的设计要点,这是必须要写明的;另一部分是单个产品的设计要点,这一部分如果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则可以进行描述。

 

江炳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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